蕲春县刘河镇“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5月2日凌晨,蕲春县刘河镇石鼓河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货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现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人受伤,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市安监局局长欧喜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自力等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蕲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全力抢救伤者,疏导交通、维护稳定。5月22日,经黄冈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蕲春县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黄冈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小车情况。该车为白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J33V65,登记车主为占绪全,登记时间是年8月4日,该车的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资料信息齐全,检验有效期至年8月,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险和车损险。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人。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区间平均速度不低于67.49km/h。

  2、肇事货车情况。该车为红色东风“天锦”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鄂J,登记车主为当事人李国保,登记时间是年2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年2月3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为货运,于年3月4日在武穴市运管局领取营运许可证。驾驶员李国保于年6月2日在武穴市运管局办理从业资格证,年6月2日换发,有效期至年6月2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该车准载4.99吨,事故发生时实际装载水泥25吨(在武穴田镇亚东水泥厂购买并装载),严重超载。该车于年05月在武穴市田镇街道公路旁费升升加工店进行了改装,墙板加高20公分,车厢加长35公分,加装钢板,轮胎加大。年2月和年2月分别在蕲春县旭明检测站和蕲春县安大检测站通过检测,年审合格。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小车司机情况。陈华,男,23岁,蕲春县青石镇陈坳村八组人,身份证号为0,鄂J33V65小车驾驶人,年5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在事故中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0.27mg/ml,属于酒驾。

  2、货车司机情况。李国保,男,3岁,武穴市田镇人,身份证号为4,鄂J货车驾驶人,于9年7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年在武穴市运管局办理从业资格证,年6月换发,有效期至年6月,未受伤。

  3、乘坐人员情况。

  ()陈文武,男,2岁,蕲春县青石镇黄土堰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2)夏志成,男,20岁,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3)陈炜,男,23岁,蕲春县青石镇周畈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4)陈良意,男,22岁,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5)纪辉辉,男,2岁,蕲春县青石镇太平林场人,鄂J33V65小车副驾驶乘坐人,受伤。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省道S下蕲线40KM+M处,处于蕲春县刘河镇石鼓河村五组,呈南北走向,北至安徽省太湖县,南至蕲春县漕河镇,水泥路面,路宽9米,路肩2.米,路面中心黄色虚线褪毁,设计车速为70公里/小时。现场往北路面平直,现场往南有弯带缓坡,视线不良,弯道半径约米,纵坡.8%。道路东侧路肩外有水沟,无沟盖,沟宽约60公分,深约60公分。根据《公路排水设计规范》(版)第3.0.7规定:“路堑段排水边沟宜采用浅碟形或带盖板的边沟,采用敞开式深边沟时路侧应设置护栏。”该路段边沟既无护栏又无盖板,事故发生路段存在非法建筑(农户在边沟外缘自行修建的用于挡水的砖砌和干砌墙体共80厘米高,根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规定,以及《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属非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前小时为晴天,最大风速.4m/s,气温24.8℃,相对湿度为75%,路面干燥。

  (五)涉事相关单位情况

  、蕲春县旭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9年2月,法人代表是郭卫东。年2月日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为XK鄂046),检验范围为A、A2、A3、B、B2、C、C2、C3,年2月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资质认定计量认定证书》(编号为7224P)。经过加长改装后的鄂J货车,于年2月6日在该站上线检测,检验合格。

  2、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年8月,法人代表为李超。年4月2日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为XK鄂02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检验范围为A、A2、A3、B、B2、C、C2、C3。经过改装后的鄂J货车于年2月5日在该站上线检测,检验合格。

  3、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6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是吴中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47905860,生产、销售水泥熟料、硅酸盐各标号水泥及特种水泥、矿粉、石灰石、水泥制品及其他建材产品。年5月20日2时许,该公司没有核查运输车辆准载质量,直接对鄂J货车装载包装水泥25吨,共包,送往安徽太湖县。

  4、费升升个体工商户,年8月28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号:(-),经营范围为电焊氧割服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车修理及改装,年5月对鄂J货车进行了改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5月2日凌晨,陈华酒后驾驶白色鄂J33V65牌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沿下蕲线由张榜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时许,当该小轿车行驶至下蕲线40KM+M处(刘河镇石鼓河村5组路段),因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靠右侧车道行驶等原因,与对向行驶的鄂J货车相撞(由武穴市至安徽方向行驶),导致小车后轮落入边沟、尾部撞向路边挡水墙(农户在边沟外缘自行修建的非法建筑),小车内部分乘坐人员被甩至车外撞击挡水墙后掉入沟中,致小车上的乘坐人陈文武、夏志成当场死亡,陈华、陈炜、陈良意经抢救无效死亡,纪辉辉受伤。

  (二)事故报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年5月2日凌晨时6分48秒,蕲春县公安局“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后,青石交警中队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经过初步勘查发现有多人受伤,立即报告交警大队值班室及“20”急救中心,同时进行现场管制,维护交通,展开救护工作。交警大队接报后,县公安局政委胡新志、分管副局长陈佑明和交警大队长骆勇也迅速赶到现场,制定救援方案,调动治安、刑侦、派出所、交警等警力,分设交通疏导管制、现场抢救、现场勘查、善后处理、警务通讯后勤保障5个工作小组参与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

  (三)善后工作情况。

  蕲春县政府积极开展五名死者家属善后安抚工作,五名死者在三日内安葬完毕。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等有关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车驾驶员陈华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既未按右侧通行规定,也未保持夜间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国保驾驶违法改装的货车严重超载,未确保安全行驶,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管理原因。

  、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蕲春县旭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检验监控存储期限为3个月,未达到2年的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经过加长改装后的鄂J大货车,于年2月6日在该站上线检测,外廓检测未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运作不规范,外检、安检以及高拍上传等流程环节管理混乱,实际检验人员与签字人不一致,为非实际检验人员签名;检验监管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检验监控存储期限为9个月,未达到2年的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经过改装后的鄂J大货车于年2月5日在该站上线检测,通过了检测,外廓检测未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执行《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十五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规定,对二轴货运车辆(鄂J)装载了25吨水泥,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厂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蕲春县交警大队青石中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路面巡查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酒驾、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蕲春县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酒驾、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不到位。

  3、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不到位。蕲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治超工作不力,执勤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经过八里湖治超站点的超载货车未及时发现。蕲春县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发现边沟存在的缺陷;对公路两侧的非法建筑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辖区S路段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路段中心标线损毁、边沟隐患及路肩非法建筑等问题,下属单位路政执法大队青石中队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事发路段路肩非法建筑行为。蕲春县交通运输局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未及时发现下属蕲春县公路管理局在治超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未履行武穴市公路治超治限治抛洒联合执法大队《关于人事调整分工及职责权限的通知》(武治[]07号)规定的治超工作职责,未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装载制度未执行有关规定,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鄂J货车严重超载行为。武穴市交通运输局治理超限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在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有关部门源头监管不到位。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辖区存在的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发现田镇街道费升升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非法维修和改装货车行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蕲春旭明和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机构两家检测机构的检验监控储存容量不达标,以及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不严、实际检验人员与签字人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5、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蕲春县刘河镇人民政府联合交通、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辖区路段存在超载、酒驾、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辖区省道存在的隐患。蕲春县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相关职能部门对酒驾、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蕲春县“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陈华,男,小车驾驶员,该驾驶员陈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既未按右侧通行规定,也未保持夜间安全车速,再加上超员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起事故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采取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员。

  、李国保,男,货车司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且载货超过核定重量,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方茂忠,男,中共党员,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股大金中队中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辖区内非法改装车辆(鄂J)长期从事运输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3、王军,男,中共党员,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抛洒联合执法大队盘塘治超站站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货运源头单位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实施处分或问责的人员。

  、李文胜,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青石交警中队副中队长,5月20日夜间执勤民警,带班人,执勤期间未及时发现陈华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规定、未保持夜间安全车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王惠根,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分管青石交警中队,督导青石中队路面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陈寿军,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漕河中队指导员,兼任蕲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副队长,牵头负责治超执法大队交警方面的工作。对辖区内治超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青福,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兼任蕲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副队长,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点30分八里湖临时治超点执勤带班人,对经过治超点的超限车辆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吕文友,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牵头负责治超执法大队路政方面的工作,对辖区内治超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亚,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路政执法工作,未及时发现路政执法大队和青石中队在路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7、吴铭,男,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抛洒联合执法大队盘塘治超站路政员,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00分治超站当班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鄂J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建富,男,中共党员,原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股股长,已退休,在担任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股股长期间,对辖区内非法改装机动车辆的行为配合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9、徐涤新,男,中共党员,蕲春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年月4日至年2月9日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0、骆效林,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刘河镇副科级干部,主管交通工作,未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辖区S省道存在的标线不清、边沟存在缺陷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费升升,男,鄂J货车非法改装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部门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并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改装业务,对鄂J货车进行非法改装,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责成武穴市政府对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的超限超载源头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2、责成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冈市交警支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38号)对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蕲春县旭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责成蕲春县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存在的问题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蕲春县政府对蕲春县刘河镇政府、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蕲春县公安交警大队、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5、责成武穴市政府对武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改善交通安全环境。一是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教育、考核和审验等关口,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监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二是严把车辆年审年检关,尤其是对营运货车,要严格审查,对改装的车辆一律不予检测通过。公安、质监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明察暗访,对全市检测站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三是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已排查出的事故多发路段,报告当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进道路交通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确保交通安全。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一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要对事故多发、易发险情路段加强巡逻管控,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利用高科技监控手段,有效防范和打击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运输车辆超载出站(厂)。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重点场所采取悬挂标语、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农村、运输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同时在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要加强气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检查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网络监控,通过巡回检查、档案复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蕲春县刘河镇“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年月5日

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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